威斯尼斯人60555新|swag台湾官网|公司法一项重大悬疑:前股东能否摆脱出自
澳门威斯尼斯人app✿◈ღ✿,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✿◈ღ✿!制药行业✿◈ღ✿,澳门威尼克斯人✿◈ღ✿,健康知识✿◈ღ✿,2024年12月末✿◈ღ✿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(下称“法工委”)对一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提出了不同看法✿◈ღ✿,令2024年7月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下称“新公司法”)的新增第88条进入舆论的聚光灯✿◈ღ✿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下称“最高法院”)的回应减轻了很多老股东的负担✿◈ღ✿,但在未来新公司法施行的漫长岁月中✿◈ღ✿,前股东们能否摆脱出资责任✿◈ღ✿,仍值得观察✿◈ღ✿。
一个可能不同于很多商界朋友直觉的事情是✿◈ღ✿:按照新公司法✿◈ღ✿,当你合法转让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✿◈ღ✿,仍然可能会在未来被法院判令承担补充出资责任✿◈ღ✿。
新公司法施行以来✿◈ღ✿,相关诉讼案件已经呈爆炸趋势✿◈ღ✿。而其答案尚未有明确完整的说法✿◈ღ✿。本文拟对其相关的风险点和可能的预防措施分析一二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。
公司运营需要资本✿◈ღ✿,资本由股东提供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。我国公司法最初设置的是资本实缴制✿◈ღ✿,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缴到位✿◈ღ✿,注册资本100万元就要有100万元到位✿◈ღ✿。
2013年✿◈ღ✿,我国公司法引入了认缴制✿◈ღ✿。股东可以在对公司出资时承认✿◈ღ✿、允诺缴纳一个金额✿◈ღ✿,但分期支付✿◈ღ✿。比如✿◈ღ✿,股东认缴100万元✿◈ღ✿,并享有相应的股权✿◈ღ✿,现在只实缴10万元✿◈ღ✿,剩下的90万元10年后缴纳✿◈ღ✿,这就形成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。
这种制度给了兴办公司的人最大程度上的自由✿◈ღ✿,但也的确出现了一些不太负责任✿◈ღ✿、随意报出大额注册资本金和超长出资期限的情形✿◈ღ✿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批评一些实际业务不大的公司“出资期限超过50年✿◈ღ✿、出资数额上千亿(元)✿◈ღ✿,违反真实性原则swag台湾官网✿◈ღ✿、有悖于客观常识”✿◈ღ✿。
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重新收紧了资本制度✿◈ღ✿。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实行认缴制✿◈ღ✿,资本金必须立即到位✿◈ღ✿。有限责任公司也最多只能设置认缴5年的认缴期✿◈ღ✿。与此同时✿◈ღ✿,施行认缴制的老公司们也需要在2032年前逐步整改到位✿◈ღ✿。
新公司法新增的第88条有两款✿◈ღ✿,引发巨大争议的是第一款✿◈ღ✿,“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✿◈ღ✿,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✿◈ღ✿;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✿◈ღ✿,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”✿◈ღ✿。
比如甲认缴100万元✿◈ღ✿,现在只实缴10万元✿◈ღ✿,剩下的90万元10年后缴纳✿◈ღ✿。他持股1年后转让给了乙✿◈ღ✿。9年过去✿◈ღ✿,到了股权出资期限届✿◈ღ✿,乙若能缴纳出资则皆大欢喜✿◈ღ✿,乙若没钱✿◈ღ✿,已经“退出江湖”的甲还是要负责出资✿◈ღ✿。
而且✿◈ღ✿,替乙出钱的甲并不因此成为股东✿◈ღ✿。因为持有出资证明书的是乙✿◈ღ✿,股东名册上的是乙✿◈ღ✿,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的股东也是乙✿◈ღ✿。乙没交的出资款是他对公司的欠债✿◈ღ✿,甲只是为乙还债✿◈ღ✿。
甲出钱后✿◈ღ✿,乙对公司的欠债变成了对甲的欠债✿◈ღ✿。然而✿◈ღ✿,股东还是乙✿◈ღ✿。在这个过程中✿◈ღ✿,甲对公司只有义务✿◈ღ✿,没有权利✿◈ღ✿。甲只能要求乙拿股权或其他财产来抵债✿◈ღ✿。
更复杂的情况是✿◈ღ✿:甲可能当初把股权转让给了资金和信用实力上佳的乙✿◈ღ✿,相信乙到期能正常出资✿◈ღ✿,乙或许甚至为此拍胸脯✿◈ღ✿。可在出资期限最终达到前✿◈ღ✿,乙转让给了丙✿◈ღ✿,丙又转让给了甲✿◈ღ✿、乙都不认识的丁✿◈ღ✿。丁未能出资时✿◈ღ✿,甲swag台湾官网✿◈ღ✿、乙✿◈ღ✿、丙均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吗?
但新公司法增加了第88条后✿◈ღ✿,最高法院又出了一个关于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✿◈ღ✿,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第88条第一款✿◈ღ✿。于是在2024年7月到12月间✿◈ღ✿,各地法院的多数做法是对前股东甚至是所有前股东追究责任✿◈ღ✿。
例如✿◈ღ✿,2024年8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发布适用新公司法的首例判决“仁和公司案”✿◈ღ✿,恰关系到第88条✿◈ღ✿。该案关系复杂✿◈ღ✿。其现股东钱某未能到期出资✿◈ღ✿。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源于张某2019年将认缴的900万元(已实缴3万元)转让给李某✿◈ღ✿,同年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了赵某✿◈ღ✿,同年赵某又转让给钱某✿◈ღ✿。现在✿◈ღ✿,法院判决前三任股东都需要承担897万元的补充责任✿◈ღ✿。
这种规则的适用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显然是有利的✿◈ღ✿,但前股东当然意见很大✿◈ღ✿。2024年12月5日✿◈ღ✿,西部某大省高级法院执行局下通知称✿◈ღ✿,鉴于全省法院“裁判尺度不统一✿◈ღ✿、裁判结果不一致”✿◈ღ✿,为避免“引发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”✿◈ღ✿,对适用第88条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✿◈ღ✿。同月某发达地区高级法院相关法庭庭长也对本人称✿◈ღ✿,第88条引发的案例“洪水滔天”✿◈ღ✿。
2024年12月22日✿◈ღ✿,法工委发布《2024年备案审查报告》✿◈ღ✿,称经一些公民✿◈ღ✿、组织提出“有的司法解释”允许公司法第88条溯及既往✿◈ღ✿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(下称“立法法”)之要求✿◈ღ✿,“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”✿◈ღ✿。
根据宪法✿◈ღ✿,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✿◈ღ✿,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✿◈ღ✿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《法规✿◈ღ✿、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》✿◈ღ✿,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✿◈ღ✿,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✿◈ღ✿,最高法院✿◈ღ✿、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等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✿◈ღ✿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进行审查✿◈ღ✿,主要是看它们是否“存在违背宪法规定✿◈ღ✿、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”✿◈ღ✿。
我国不像美国那样允许法院对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司法审查✿◈ღ✿,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就是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✿◈ღ✿。
这里涉及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规则不能“溯及既往”(立法法第104条)✿◈ღ✿。通俗地说✿◈ღ✿,就是新的法律规则不能管以前的事✿◈ღ✿。这也是世界文明各国通行的一项法治原则✿◈ღ✿。
溯及既往不是没有例外✿◈ღ✿。比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上有“从旧兼从轻”规则✿◈ღ✿。新法认为有罪的✿◈ღ✿,旧法认为无罪的✿◈ღ✿,那就不能认定以前的行为有罪✿◈ღ✿。如果反过来✿◈ღ✿,旧法认为有罪✿◈ღ✿,新法认为无罪✿◈ღ✿、或者规定的刑罚更轻的✿◈ღ✿,那就可以溯及适用新法✿◈ღ✿。
规定了立法流程的立法法对此的概括是“不溯及既往✿◈ღ✿,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✿◈ღ✿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”✿◈ღ✿。
不过这次✿◈ღ✿,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不存在这个例外✿◈ღ✿。换言之✿◈ღ✿,原公司法并没有说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还要担责✿◈ღ✿,前股东就可以预期自己合法转让股权后就一拍两散没事了✿◈ღ✿。新公司法规定其要担责✿◈ღ✿,对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就转让的前股东便构成了“溯及既往”✿◈ღ✿。
值得注意的是✿◈ღ✿,尽管这项规则可谓能“更好地保护”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swag台湾官网✿◈ღ✿,多少有点零和游戏的意思✿◈ღ✿,但法工委还是把前股东视为了规则适用的主体✿◈ღ✿。
引爆舆论后✿◈ღ✿,最高法院也不含糊✿◈ღ✿,其没有正面提及法工委的备案审查报告✿◈ღ✿,但在12月24日回复遇到同样审判困惑的河南省高级法院的请示称✿◈ღ✿: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后发生的转让行为✿◈ღ✿。对于此前的转让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✿◈ღ✿,法院“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”✿◈ღ✿。
可见✿◈ღ✿,在接下来处理老问题时✿◈ღ✿,法院肯定不能明着依据新公司法来追责前股东✿◈ღ✿,这是一个确定的后果✿◈ღ✿。但最高法院只是说不能用这个条文✿◈ღ✿,并未就如何实质审理此类案件予以表态✿◈ღ✿。风向标是有一点✿◈ღ✿,但也没有那么大swag台湾官网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。毕竟✿◈ღ✿,原公司法也没有说前股东肯定不担责✿◈ღ✿。
因此✿◈ღ✿,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和生效后✿◈ღ✿,股东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到底有多大风险✿◈ღ✿、应该有多大风险✿◈ღ✿,仍需要探究✿◈ღ✿。积压在法院的大量案件仍然悬而未决✿◈ღ✿,更多的结果也是未知的✿◈ღ✿。
股东在股权未届出资期限时将股权转让✿◈ღ✿,可能会被一些人视为甩包袱的不负责任行为✿◈ღ✿,故而认为这些股东应该继续负责✿◈ღ✿。然而✿◈ღ✿,先不缴纳是资本认缴制赋予投资者的期限利益✿◈ღ✿。既然法律允许投资者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✿◈ღ✿,投资者在投资计划改变时如此行事就没有过错✿◈ღ✿。
这里需要注意swag台湾官网✿◈ღ✿,公司法明确区分了“合法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”和“违法转让未按照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权”✿◈ღ✿。后者即股权出资期限届至✿◈ღ✿,但股东不仅不出资✿◈ღ✿,还将股权转让✿◈ღ✿。这在法律上叫“转让瑕疵股权”✿◈ღ✿,转让人需要承担完全的责任✿◈ღ✿。
有观点还认为✿◈ღ✿,现在公司增资程序并不太复杂✿◈ღ✿,投资者应该量力而行✿◈ღ✿,分批进行✿◈ღ✿,能实缴多少就出资多少✿◈ღ✿;一次性认缴大额资本金✿◈ღ✿,却只能缴纳部分资本金✿◈ღ✿,属于不老实✿◈ღ✿,应该受到法律的打击✿◈ღ✿。
此等观点并非没有道理swag台湾官网✿◈ღ✿。可除了前述“这种行为合法”的辩解理由外✿◈ღ✿,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分期缴纳的两个客观的经济性理由✿◈ღ✿。
一是在公司外部✿◈ღ✿,实践中很多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在招标项目时✿◈ღ✿,往往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设置一个金额不小的最低要求✿◈ღ✿。如前所述✿◈ღ✿,注册资本是认缴额而非实缴额✿◈ღ✿。招标人不要求实缴资本金✿◈ღ✿、而要求注册资本金✿◈ღ✿,那就制造了一种“囚徒困境”✿◈ღ✿。如果我不把注册资本往高报✿◈ღ✿,与我实缴资本水平近似的竞争对手却那么做了✿◈ღ✿,我就会因为“我的老实”而处于不利地位✿◈ღ✿。
二是在公司内部✿◈ღ✿,认缴资本构成了一种预先承诺✿◈ღ✿,并非没有意义✿◈ღ✿。比如✿◈ღ✿,甲在公司设立时投入100万元✿◈ღ✿,乙表示也可以投100万元✿◈ღ✿,但现在只能投入30万元✿◈ღ✿。之所以乙不现在一次性投入100万元✿◈ღ✿,能有很多合理理由✿◈ღ✿,包括✿◈ღ✿:乙现在没有那么多资金✿◈ღ✿;乙现在还不能全身心投入公司✿◈ღ✿,让公司或甲支配太多出资✿◈ღ✿,还不放心✿◈ღ✿;公司现有业务规模不需要那么多资金✿◈ღ✿,资金全部到位也是闲置✿◈ღ✿。最后这个理由也是2013年我国废除强制最低注册资本额和推行分期缴纳制的重要理由✿◈ღ✿。
乙有不立刻投入100万元的理由✿◈ღ✿,但投入100万元的甲也有理由不让乙“量力而行”“日后再说”✿◈ღ✿,不同意乙只投30万元✿◈ღ✿,别的看情况✿◈ღ✿、看将来✿◈ღ✿、需要时再启动增资计划✿◈ღ✿。因此✿◈ღ✿,甲和公司如果能得到乙认缴的承诺✿◈ღ✿,比如5年内缴纳70万元✿◈ღ✿,那就成了“乙现在缴纳全部出资”和“乙不保证将来追加投资”这两种情形之间的合理折衷点✿◈ღ✿。
与之相反的情形是✿◈ღ✿,乙看好公司的未来✿◈ღ✿,但现在确实没那么多钱✿◈ღ✿,所以争取到了保证能在未来出资的机会✿◈ღ✿、锁定了自身在公司内的权益✿◈ღ✿。这也构成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他的一种预先承诺✿◈ღ✿。
由此可见✿◈ღ✿,允许分期缴纳有其道理✿◈ღ✿,股东出于种种原因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✿◈ღ✿,也并非都是负面的甩包袱行为✿◈ღ✿,对其不宜太苛刻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。
在新公司法的制度环境下✿◈ღ✿,前股东对现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已无疑义✿◈ღ✿。有悬念的主要问题包括✿◈ღ✿:在前股东不止一个时✿◈ღ✿,他们是否都要担责?如果都要担责✿◈ღ✿,他们担责的顺序为何?
需要注意的是✿◈ღ✿,新公司法第88条设定的前股东责任✿◈ღ✿,不以其有过错为前提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。前股东无过错时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✿◈ღ✿;前股东有过错时✿◈ღ✿,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更强✿◈ღ✿。
2024年12月27日✿◈ღ✿,最高法院在“人民法院案例库”里加入了4个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新案例✿◈ღ✿,值得研究✿◈ღ✿。这4个案例都发生在2024年7月前✿◈ღ✿,对不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的情形更适用✿◈ღ✿,但对适用新公司法的情形也有参考价值✿◈ღ✿。
“韩某娥案”中✿◈ღ✿,在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✿◈ღ✿、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时✿◈ღ✿,股东姚某将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吴某平✿◈ღ✿。但这个受让人是低保户✿◈ღ✿,没有收入来源✿◈ღ✿,自2017年即诊断为膀胱癌✿◈ღ✿,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✿◈ღ✿,名下无房产✿◈ღ✿、车辆✿◈ღ✿、证券✿◈ღ✿、住房公积金等财产✿◈ღ✿,没有实缴出资的能力和经营能力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。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✿◈ღ✿,并判令其承担责任✿◈ღ✿。“陆某刚案”与此类似✿◈ღ✿。股东沈某✿◈ღ✿、潘某利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✿◈ღ✿,公司已经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陷入诉讼威斯尼斯人60555✿◈ღ✿,受让人董某涛是一个在校学生✿◈ღ✿,欠国家助学贷款9300元及利息多年未予偿还✿◈ღ✿。虽然转让不是零对价✿◈ღ✿,但也只有1000元✿◈ღ✿,金额并不大✿◈ღ✿。而且✿◈ღ✿,法院发现转让全部股权时✿◈ღ✿,双方并未交接公司财务报表✿◈ღ✿、公章✿◈ღ✿、资产等✿◈ღ✿,董某涛甚至称并不知晓股权转让事宜✿◈ღ✿,像是“被转让”了✿◈ღ✿。故而✿◈ღ✿,法院认定受让人明显缺乏缴纳出资能力✿◈ღ✿。此种股权转让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✿◈ღ✿,影响公司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swag台湾官网✿◈ღ✿,显然属于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✿◈ღ✿,转让人依法应当承担出资责任✿◈ღ✿。“汤某建案”是一个正面案例✿◈ღ✿。本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✿◈ღ✿,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✿◈ღ✿,虽然负有债务✿◈ღ✿,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✿◈ღ✿。已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的负债30余万元✿◈ღ✿,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✿◈ღ✿,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✿◈ღ✿。因此✿◈ღ✿,法院未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✿◈ღ✿,进而未判令其承担责任✿◈ღ✿。
在新公司法下如果发生同类场景✿◈ღ✿,我认为若这个前股东是唯一的前股东✿◈ღ✿,大概不能直接违背第88条的文义而摆脱责任✿◈ღ✿。不过✿◈ღ✿,如果其不是唯一的前股东✿◈ღ✿,则不无依据其诚实出让股权✿◈ღ✿、无任何逃债迹象的行为而免责的可能✿◈ღ✿。“张某传案”更为复杂✿◈ღ✿,同一股权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✿◈ღ✿。法院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✿◈ღ✿,而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✿◈ღ✿。这是结合个案查明的具体法律事实✿◈ღ✿,区别两次转让不同情况作出的判断✿◈ღ✿。
第一次转让时✿◈ღ✿,公司尽管负有小额债务✿◈ღ✿,但在股权转让后✿◈ღ✿,即在较短期限内予以偿还✿◈ღ✿。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✿◈ღ✿,难以得出股权转让时公司丧失清偿能力✿◈ღ✿、转让股东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的结论✿◈ღ✿。这里类似于“汤某建案”✿◈ღ✿。
第二次股权转让时✿◈ღ✿,尽管仍未届出资期限✿◈ღ✿,但转让前公司已存在大额债务未予偿还✿◈ღ✿、被起诉✿◈ღ✿,且在转让后也未得到清偿✿◈ღ✿,法院据此得出股东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✿◈ღ✿,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✿◈ღ✿。
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✿◈ღ✿,不仅是转让了股权✿◈ღ✿,也是在转让未来出资的义务✿◈ღ✿。在只有一个前股东时✿◈ღ✿,面对新公司法✿◈ღ✿,当现股东不能按期出资时✿◈ღ✿,前股东会承担绝对的补充出资责任✿◈ღ✿。当存在多个前股东时✿◈ღ✿,类似于“汤某建案”中的前股东可能会免责✿◈ღ✿,至少有可能在其他前股东之后担责✿◈ღ✿。
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支付能力的人✿◈ღ✿,如负债较多的重症病人✿◈ღ✿、无收入人员✿◈ღ✿、学生✿◈ღ✿,就易被判定为逃债✿◈ღ✿。如果转让时公司已经陷入支付危机✿◈ღ✿、偿债诉讼✿◈ღ✿、亟需股东的资本金补充✿◈ღ✿,股权转让的对价很低✿◈ღ✿,此项转让就更可能被判定为逃债✿◈ღ✿。
如果多个前股东均被判令担责✿◈ღ✿,他们之间可能的先后顺序✿◈ღ✿,是目前最无定论之处✿◈ღ✿:按人头平摊✿◈ღ✿、按认缴额或实缴额的比例平摊(后手股东可能会按程序增减认缴额或实缴部分股权✿◈ღ✿,从而与前手股东的认缴额✿◈ღ✿、实缴额均不同)✿◈ღ✿、从前往后✿◈ღ✿、从后往前担责✿◈ღ✿,均不无道理✿◈ღ✿。
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前述“首案”确立的顺序✿◈ღ✿,是让最近的“前一手”股东承担补充出资责任✿◈ღ✿,“前二手”股东对“前一手”股东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✿◈ღ✿。不过✿◈ღ✿,在最高法院确认新公司法第88条无溯及力后✿◈ღ✿,该院已经悄然在微信公众号上删除了这个案例✿◈ღ✿。
接下来✿◈ღ✿,进入诉讼的各方仍有充分空间来争辩各自不同的主张✿◈ღ✿。公司要求前股东补充出资和公司债权人要求补充出资的场合✿◈ღ✿,亦可区别对待✿◈ღ✿。比如✿◈ღ✿,在甲乙丙的流转顺序中✿◈ღ✿,乙可以主张案涉合同债权的形成源于债权人对甲的信赖✿◈ღ✿,故而应当先由甲担责✿◈ღ✿,而非先由更靠近当下的自己担责✿◈ღ✿。
